今天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在原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和实际需求,扩大了保护对象范围,并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活化利用方式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决定草案》首先扩大了保护范围,明确"历史文化风貌区"还包括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同时,还新增了一类"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把"红色革命纪念地"列入保护范围。另外,《决定草案》还对优秀历史建筑提出更严的保护要求。
市人大法制委委员叶青介绍:“条例草案第34条第1款中,把严格控制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修改为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它外部设施。”
如何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是审议现场代表们关心的话题。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于广辉说:“我觉得现在注重保护,开发利用还不是很充分。我建议加大宣传,使得建筑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顾伟强则表示:“对于历史保护建筑的使用和利用,要在政府配套有关措施文件里进一步加以明确。”
为此,这次《决定草案》就明确,"确因风貌保护需求,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在不降低现有保护状况的前提下,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由相关部门协商制定保护方案",以此来促进保护建筑的活化利用。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政 实习编辑:林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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