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3岁的男子,临近下班时意外死亡,所在企业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条款,事发后却遭到拒赔。今天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审理了这起案件。现场还有保险同业公会、保险公司以及社区代表旁听庭审。
63岁的向先生在宁波某金融服务中心从事安保工作,去年9月的一天晚上7点左右,临近下班时,向先生被发现倒伏在工作场所附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向先生所在企业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条款。然而,事发后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向先生的子女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80万元。
向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说,保险合同里有个附加24小时意外险,24小时内只要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就属于被保险的赔偿范围,他认为这个保险是一个独立的人身保险,并且本案中的死亡也属于意外事故,在保险的理赔范围内。
一审法院支持了向先生子女的诉请,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8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24小时意外保险条款是雇主责任险的附加险,理赔前提是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安保公司并没有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保险公司还认为,向先生死亡不属于意外事件,是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死亡,也不符合24小时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本案的被上诉人不属于本案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权益,死者向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心脏停搏,无法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是意外事故所致。
那么,这起人身伤亡事件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呢?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附加24小时意外险针对的保险责任应不再以雇主责任为前提,向先生属于附加险的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这起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吴剑峰表示,对于“意外事故”的定义涉案合同有明确约定,“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测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向先生死亡的事件完全符合合同释义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 赵祎韫 |
视频编辑: | 冯家琳 |
责编: | 金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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